大學生畢業前,一般都會去實習半年或者一年的時間,有些學校會要求學生簽署三方協議。在實習階段,實習生受傷的情況時有發生,往往引發校、企、生三方糾紛。那么,學生在實習單位遭受人身傷害,是否算工傷,能否獲得哪些賠償呢?接下來,活寶根據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給大家分析一下。

小王,家農村的,曾經就讀于山東省某職業學校,大三期間,和學校簽署了三方協議,去了學校安排的一家公司去實習,一個月工資2千6,表現的好的話,畢業后,有機會留在公司,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小王覺得,現在找工作,這么好的機會,一定要好好表現,爭取最后留在公司。

不料,僅僅過了2個多月,小王在工作中受傷,腳部骨折。受傷后,公司只承擔了醫療費。進行傷殘鑒定時并未評上傷殘等級。(這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身體健康最重要。)整個實習期,小王基本上都是在病床上度過。

截至到現在,一年多了,現在腳還沒有完全康復,沒法辦長時間的走路,最近去了醫院檢查,醫生說還需要長時間的康復訓練,并且需要佩戴矯正器。小王問醫生需要戴多久?醫生回了句:要向戴眼鏡一樣。

小王問我:她這種情況能不能認定為工傷,能索要賠償嗎?;顚毩私馔晔虑榈慕涍^,也是感覺到很惋惜,正是花樣年華,卻需要佩戴矯正器才能走路?;顚殞讣吐伤穆蓭煖贤ê?,得到了律師的一個解答。

1、小王,大三學生,雖在在公司實習,但顯然不是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實習生實習的主要目的是學習而不是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目的和生活來源,實習生一般也不從用人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因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無法認定為工傷。

2、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于勞動合同。三方就業協議,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因此,盡管小王簽了三方協議,她也不是勞動者。

3、賠償方面:雖然無法認定為工傷,索要工傷賠償,但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主張索要人身損害賠償,向學校和單位進行索要。

小寶總結:大學生實習,因公受傷,無法認定為工傷,但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百家新收益#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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